语音聊天记录能做为证据使用吗 来源:信华人力法务-王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其中的“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信息。虽然 北京专治男性白癜风的医院北京哪家治白癜风医院最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lynn-studio.com/wxyy/wxyy/111852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