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7-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中国基金报记者汪莹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再出手!

12月25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通知》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

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据悉,《通知》将自年1月25日起施行。

对不当行为提出八大禁止

针对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通知》提出了八大禁止性规定:

1、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

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2、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不得宣传保本保收益,与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要求一致。就在昨天,基金君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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